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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 2023-12-03 02:35:12 |   作者: 开云直播在线观看

  2023年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不合格液压器、违规进行气瓶充装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日前,该局公布了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2023年5月6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六安市金安区恒志家电门市部销售未经CCC强制性认证燃气灶、伪造厂名厂址、认证标志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及违法来得到的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28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六安市金安区恒志家电门市部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4月2日与5月26日购进伪造厂名厂址的40台家用燃气具和40台家用吸油烟机,其中9台家用燃气具和9台家用吸油机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在2台家用燃气具、3台家用吸油烟机外包装伪造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货值金额合计4.48万元。当事人销售伪造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和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具和家用吸油烟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具质量关乎千家万户安全,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具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燃气灶等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燃气具及配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效净化燃气具市场,保障消费者切身利益。

  2023年9月18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广德华东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6日、5月18日、5月25日,广德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广德市住建局《案件移送单》、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当事人存在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和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及报废的气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为甘某某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以及报废的气瓶。2023年6月为广德县桃州镇某小吃店等餐饮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和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是用于存储和运输气体的压力容器,常用于盛装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是一类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特种设备。超期未检验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检查,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2023年9月19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砀山县洪苏金轮液化气经销部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4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反映砀山县洪苏金轮液化气经销部销售的“焰尔特”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格型号:JYT0.6L-A)关闭压力和出口压力检验结果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8月3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验收制度,也未查验出厂合格《检验报告》及票据,无法说明购进来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安装于液化气瓶的出口端,保证瓶内液化气在一定压力、流量和温度范围内,使气瓶出口压力处于安全范围内。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气调压器,将造成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2023年5月15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桐城市海特燃气有限公司范岗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执行充装前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已经充装完毕的13只液化石油气瓶无充装前检查记录。现场调取当事人“祥康”充装系统数据信息,发现自2022年6月20日至检查当日仅有七天的充装前检查记录和两天的充装记录。当事人未执行其母公司海特燃气有限公司依据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的《气瓶充装质量手册》“5.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5.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的规定。经查,当事人未进行充装前检查、记录充装的气瓶共计2.3万余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是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气瓶溯源的重要依据。气瓶充装单位应该重视和加强特定种类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相关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切实履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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