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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液化气螺杆泵、液化气泵,液氨泵等

衡阳市人民政府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 2023-10-05 03:06:07 |   作者: 开云直播间

  )商品进行了抽样,经湖南省燃气燃气具及能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关闭压力、出口压力及防止改变状态措施不符合年二季度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生产厂商和当事人均不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7年3月23日从和顺丰燃具配件厂进的货购进“索田”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型号规格:JYT-1.2)50个,进货价格6元/个,销售价格7.2元/个,检测用2个,剩余48个已全部销售完,获得违法来得到的57.6元,货值金额360元;2017年3月23日从和顺丰燃具配件厂购进“西门子”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型号规格:JYT-0.6)50个,进货价格8元/个,销售价格是每9.5元/个,检测用2个,剩余48个现已全部销售完,获得违法来得到的72元,货值金额475元。以上商品合计获得违法来得到的129.6元,货值总金额835元。

  证据一:湖南省燃气燃气具及能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017BW-134《检验报告》和2017BW-135《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为不合格商品及相关事实;

  证据二:湖南省工商局对当事人销售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单》2份,证明该案的案件来源和经过及相关事实;

  证据三:湖南省工商行政局2017年二季度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证明本局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证据四:对当事人做出详细的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不合格商品的客观事实、经营数额、违法所得及相关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和顺丰电器燃具配件厂出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等相关事实;

  证据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证据九:湖南省燃气燃气具及能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提供的《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颁发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检验工作人员上岗证等有关的资料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检验机构其具备检验资质的事实。

  本案案卷所有证据均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复印件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局于2017年9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衡市工商消告字(2017)第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作陈述。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没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 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35元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30元,合计罚没款965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未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衡阳市分行各营业网点(户名:衡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衡阳市建设银行华新支行,帐号:0297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