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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罐使用年数的限制及相关知识

时间: 2023-12-22 00:05:45 |   作者: 液化气螺杆泵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且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液化石油气钢瓶又是危险性较大的移动式特定种类设备,在日常使用的过程中,稍不注意就非常有可能引起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直至给人们生命财产带来非常大的损失。

  1)按照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制造的钢瓶,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为15年,15年后予以强制报废。

  2)依照国家标准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制造的钢瓶,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为8年,8年后予以强制报废。

  按照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期检验。

  1)对在用的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YSP-1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

  2)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或别的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检验。

  1)新钢瓶:必须是具备气瓶制造资格的厂家生产的钢瓶,在钢瓶的护罩上打有生产单位许可代号和出厂日期,并有当地质检部门出厂监督检验的标志(CS)。符合以上条件的钢瓶,用户都能够购买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

  2)已投入使用的钢瓶:在规定的使用的时间内,且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期检验合格的不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钢瓶,可以安全使用。

  3)检验合格的钢瓶:合格标志为钢瓶角阀上的检验标识环,检验标识环明示此次检验时间和下次检验时间,在此期间可以使用。

  1)超过检验时间的钢瓶不可以使用,要及时送检验机构检验,以确认其安全状况。

  3)对未经国家质监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钢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5842、GB15380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钢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不准再用的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不得使用。

  4)对使用年数的限制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不得使用。

  5)钢瓶护罩松动或脱落以及底座脱落、瓶体变形或其它缺陷影响其直立的钢瓶,此类钢瓶属不合格钢瓶,不得使用。

  根据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设计的基本要求,国家规定YSP-15型钢瓶充装量不能超过15公斤,否则会因超装出现气瓶爆炸的危险。

  3)严禁开关任何电器和使用室内电线)到户外打电话通知供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来处理。

  ·用户最优选择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气体经营部或者具备《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提供瓶装气体。

  ·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若发现这种影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充装行为,有权进行举报。